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与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点击数: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与出口退税
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要求,凭有关退(免)税凭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免)税的依据。目前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电脑报盘申报,一种是手工申报。一般每个出口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免)税一次。深圳专业进出口退税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深圳专业进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自2004年6月1日起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深圳专业进出口退税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填写的、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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